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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筑施工业[二次营改增]税收风险管控暨工程项目政策落地解决方案专题通知
长沙 11月16-17日(2天)
■ 邀请对象
建安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的高管,项目经理、工程结算部门、采购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及财务人员。
■ 课程背景
毋庸讳言,建筑业利润薄、税负重,是客观存在的事宜。2016年四大行业“营改增”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含劳务企业)的税负影响最大。2017以来,财税部门又陆续下发了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税总发[2017]99号、税总发[2017]103号等政策,弥补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大量征纳实践空白。业界称之为建筑业“二次营改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本期课程总结了建筑业“营改增”一年来的重大疑难问题,结合最新出台的财税政策,提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处理方法。同时,建筑业的发票在“金税三期”中已纳入严密监控。随着财税[2016]22号文的发布,建筑业会计核算与合同控税也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课程也一并讲解并予以单列专题,以期帮助广大建筑业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正确处理各类复杂涉税事项。
■ 主讲专家
赵老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基层地方税务局,后从事税务专业服务工作;目前担任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AAAAA级)董事、副总经理兼全国技术中心主任。社会兼职:南京大学商学院校外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房地产企业管理网全国独家特聘师资,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特聘师资等。
赵老师专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顾问与税务培训。目前亲自担任建筑企业税务顾问的部分客户有:中建安装、中建二局、江苏省建、南通六建、江苏送变电公司、中交三航三公司等等。曾经专题为下述企业开展内部培训:苏中建设、江苏建工、江中集团、南通二建、南通三建、南通六建等江苏省内34家特级资质企业;中建系统、中交建系统、中冶科工、中核系统部分特级资质企业。赵老师拥有22年税务专业实操经验,能够将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案例引用多,授课内容有深度,语言表达通俗易懂,课堂上善于与学员进行沟通、互动,深受广大培训学员的好评。
■ 课程大纲
前 言:2017年建筑业“营改增”后新发布的补充性政策汇编
第一部分:建筑业“二次营改增”引发的疑难问题处理
一:增值税体系下施工组织机构设置
(一) 设立“总公司+项目部”
1.国内跨省设立项目部
2.省内跨地级行政区设立项目部
3.地级行政区内跨县设立项目部——国税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新规
(二) 设立“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
(三) 设立“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分公司+项目部”
(四) 设立子公司(全资、控股或参股)
二:挂靠(资质共享)模式涉税风险应对
(一) 挂靠(资质共享)涉税风险分析
(二) 国税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新规定能否解决挂靠风险?
(三) 如何操作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
(四) 如何证明同属同一集团内纳税人
(五) 如何正确看待法研[2015]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的意见
(六) 收取挂靠管理费与提供企业管理服务的区别
(七) 如何从“人财物产供销”管理六要素出发正确应对“挂靠”涉税风险?
三:“甲供工程”的增值税博弈与谈判要点
(一) “甲供工程”的税法定义及政策分析
(二) 施工单位与业主(甲方、发包方)的4个博弈点
(三) “甲供工程”的税负平衡点(含“甲供工程”测算选择模型)
(四) 政府及事业单位工程项目能否操作成“甲供工程”?
(五)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必须简易征收(财税[2017]58号)? (六) 向税局证明属于“甲供工程”的5项措施
四:“甲供工程”的增值税博弈与谈判要点
(一) 税法一般规定
(二) 税法特殊规定
(三) 建造合同准则确认会计收入与纳税义务时间的区别
(四) 例外事项——工程质押金、保证金
(五) 建筑业预收账款并未诞生纳税义务只需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进行增值税项目管理?
(一) 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二) 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三) 各个不同的简易计税项目之间“分包款”与“预缴税款”处理
(四) 各个不同的一般计税项目之间进项税额与预缴税款“共用”事宜
(五) 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相互之间进项税额与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六: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管理
(一) 没有预缴税款的
(二) 多预缴税款的处理
(三) 预缴税款的台账如何管理
(四) 异地预缴税款的操作事项
(五) 预缴税款涉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处理
七:建筑业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情况
(一) 建筑施工单位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的情形—施工总承包
(二) 建筑施工单位界定为兼营行为的情形—PC工程
(三)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的特殊规定(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
1.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的同时提供建安业务
2.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3.其他各类自产货物销售同时提供建安业务
八:建筑业设备出租业务增值税处理
(一) 配备操作人员与不配备操作人员
(二) 新老设备租赁如何区分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方式
(三)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增值税博弈要点
九:建筑施工劳务的模式调整与增值税应对
(一) 施工劳务资质管理变化及模式调整
(二) 施工劳务与“清包工”及“劳务派遣”的税法定义区别
(三) 施工劳务中人工成本难题的解决方法
十:采购苗木等农产品等进项税额难题
(一) 最新的财税(2017)37号文规定解析
(二) 建筑业如何正确取得农产品的增值税发票
(三) 如何采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是认证进项税额的方法
(四) 如何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十一:建筑施工融资环节涉税事项及操作实务
(一)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增值税处理
1.有收利息的涉税处理
2.集团资金池业务涉税处理
3.不收利息的涉税处理
4.统借统还免税政策如何操作
(二) 建筑业如何适用“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
(三) 建筑业如何适用设备融资租方式融资
1.涉税分析
2.能否开展纳税筹划
(四) 建筑工程项下保理业务融资涉税分析
十二:增值税体系下的工程分包管理
(一) 分包对象的选择
(二) 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注意事项
(三)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注意事项及如何与2017年11公告衔接?
(四) 总包与分包的增值税博弈与协调
十三:建筑业货物销售增值税涉税处理
(一) 自产货物内部跨县(市)移送是否缴纳增值税?
(二) 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三) 建筑业销售货物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十四:境外施工项目的税务处理
(一) 如何办理境外施工项目免税手续?
(二) 如何界定境外施工工程或施工劳务
(三)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操作
十五:PPP项目各阶段增值税涉税处理
(一) PPP项目公司设立阶段
(二) PPP项目建设阶段
(三) PPP项目运营阶段
(四) PPP项目运营阶段
第二部分:最新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处理
一:建筑业增值税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1.解析财会[2016]22号文统一规定
2.建筑企业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二:建筑施工企业具体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 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服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讨 论:采购退货对已证与未认证进项税额的不同影响?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讨 论:是否可以不通过“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讨 论:购进货物需要暂估入账,那么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是否也需要暂估入账?
(二) 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正常销售情况处理
2.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3.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处理——附带案例
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附带案例
(三) 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建筑业差额纳税的规定(含2017年11号公告的影响)
2.建筑业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附带案例
3.讨 论:建筑业差额征税是否需要动用“销项税额抵减”三级科目?
(四) 建筑业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讨 论:转出金额的确定方法能否选择?
2.进项税额转入的账务处理
讨 论: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改变用途导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又转入可抵扣?
3.购物进项税额用途不明的账务处理
4.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到“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建筑业财务报表相关增值税项目列示
(一) 资产负债表中如何编制反映增值税事项
1.期末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列示
2.期末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列示
(二)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
(三) 上述调整对纳税评估指标的影响?
第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对外开具发票
(一) 预收账款与发票开具
(二) 备注栏事项
(三) 总包与分包如何分别开票
(四) “甲供材”如何开票
(五) 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处理
(六)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处理
(七) 建筑业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开票区别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 税法与刑法规定的区别
(二) 关于三流(或四流)一致的规定最新解析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事宜
(四)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时候的补救措施
第四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合同管控
一:销项端合同(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等4类合同)的修订要点
二:进项端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租赁合同等11类合同)的修订要点三: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合同管控的具体事项
(一) 合同相对人信息
(二) 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的约定
(三) 甲供材料、设备及动力的合同约定
(四) 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分项定价
(五) 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六) 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在合同中如何规避?
(七) 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的约定发票开具与处理
(八)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需要关注的关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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